[福州]小区会所面积不得分摊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11-12 9:32:00】【关闭】 |
本报讯 小区会所面积将不得分摊给买房人。昨日,省建设厅就《房产测量规范》、建设部有关文件中,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统一规范我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新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情况分别按以下时点参照执行本规定:同一开发项目内部分为拆迁安置房、部分为商品房的,以首次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间为时点;单位及个人自建房、集资建房、统代建房等房屋,以其竣工验收时间为时点。
房屋建筑面积这样算
按此“规定”,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包括: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墙体结构和粉刷层、贴面等墙体保护层;非楼梯间形式室内(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投影面积总和计算建筑面积;经规划部门批准,楼梯、斜坡道下方用于其他使用功能的,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部分可计入下方建筑面积,楼梯、斜坡道相应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2.10米以下部分计入楼梯、斜坡道建筑面积;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非封闭阳台改为全封闭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上下层不同大小和隔层设置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无柱走廊建筑面积计算则分两种情况:当上部底板(盖板)小于本层围护结构时,本层阳台、挑廊、无柱走廊按上部底板(盖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同一开间位置相隔一个自然层设置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无柱走廊,当其形状面积相同且最高一层有上盖时,分别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范围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檐口、阳台在房屋露台、晒台、退台、天面上投影面积部分;楼房或挑廊下底层外墙以外作为公众使用的公共开放部分(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超出外墙面的凸窗部分;上部底板(盖板)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无柱走廊。
共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规定
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范围
1.设在幢内为多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建在幢外的设备、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多幢建筑的,设在某幢或多幢内的管理用房。2.属公共使用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机动、非机动车车棚、车库。3.物业管理区域为单幢建筑的,其技术(结构)转换层、避难层(室)中除为本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等以外的部分。4.架空层中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使用部分。5.会所、活动中心、托儿所(幼儿园)、居委会、娱乐用房、健身房、阅览室、医疗室、垃圾间等配套公共用房。6.室内外斜坡道。7.人防工程附属设施用房。
特殊情况处理
1.为计算简便,架空楼层、楼层局部无外墙体的(如底层楼梯入口处、户内阳台入口、店面和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及非垂直墙体,其外半墙厚度参照本层其他主墙确定,本层无主墙的可参照上层外墙确定。
2.顶层无外墙的斜屋面结构和别墅、复式楼等室内上部挑空部位,均不计算外半墙厚度。
3.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同幢多梯位时,一般以幢为单位统一分摊梯位面积,但如部分设电梯、部分不设电梯,分别以设电梯和不设电梯部分区分功能区计算分摊面积。
“多幢”的界定
裙楼式建筑(其构成一般下部为裙房,上部为多幢塔楼)按单幢处理。连体楼(其构成一般为多幢楼房通过局部连接体等形式在平面上毗连成片)和地下室相连、地面以上多幢独立楼房的建筑均按“多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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