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介“跑单”者也得按约付钱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10-27 9:56:00】【关闭】 |
“跑单”者得按约付钱 一卖房者被判支付居间费5100元
以往,人们经常关注房屋中介是否骗人、违约,其实,守法经营的房屋中介面对时有发生的“跑单”现象也常常束手无策。昨日,厦门市中院终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房屋中介“跑单”案,卖房者马某应支付给中介公司夏春秋公司居间费5100元。
“跑单”即通过中介公司牵线,而后抛开中介直接商谈,从而省去中介费的情况。
本案被告马某和原告夏春秋公司于2002年11月8日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书(销售)》,约定由马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全权委托给夏春秋公司,由后者作为该房屋的境内外销售代理。
签约后,夏春秋公司于2002年11月21日带客户饶某前往马某的房产看房。2003年2月9日,马某与赵某商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4年2月19日,夏春秋公司以赵某与饶某系夫妻关系,马某与夏春秋公司提供的客户自行成交,视同夏春秋公司完成马某的委托销售工作为由,向法院上诉,要求马某支付房屋买卖居间费5100元。一审法院认为夏春秋公司无法举证证明马某存在规避居间报酬的主观故意,驳回夏春秋公司的诉讼请求。夏春秋公司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虽然该房产的买卖合同买方签约人是赵某,但因赵某系饶某的丈夫,双方之间的配偶关系决定了该笔房产买卖交易的成功与夏春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居间服务存在必然关联。因此,原审判决错误,应予撤销,夏春秋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法院判令马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春秋公司居间费5100元。(厦门日报 黄圣达 郑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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