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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钻空子 中介纷纷告业主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8-26 15:34:00】【关闭


      仅2004年上半年,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就受理了二手房交易纠纷35起,它们普遍把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混在一起,导致不少买主以中介未提供服务为由拒付费

■ 调查

合同大多合二为一

  仅2004年上半年,厦门思明区法院就受理了二手房交易纠纷35起,比去年同期大幅度增加。经统计发现,这些纠纷普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把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混在一起,一份合同书既是中介机构和委托方的居间合同,又是二手房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

  “这样的合同经常会模糊第三方所应尽的义务”,法院认为,它往往会导致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一是因为没有在合同上明确规定中介机构的义务,中介在为双方达成协议积极努力后,被委托方以“没有提供相应中介服务”为由拒付中介费;二是中介方并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却狮口大开向委托方要求支付中介费用。

    记者随机走访了厦门5家中介公司,发现仅一家中介公司将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分离开了,另四家中介机构采用的都是将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合二为一的“认购协议”。

  据了解,“三方合同”一般都由中介机构自己制定,当记者问知不知道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必须分开时,他们均表示不知道。“看到别人都这样,我们也就这样”,他们多数表示,这样做简单便捷,可节约很多时间和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思明区法院建议设立居间合同备案制度,居间合同双方应将居间合同及交易合同同时交由房管部门备案,并约定接受居间一方应在居间合同备案部门预缴相应的居间费用。

原告咋都是中介

     35件纠纷的原告全都是中介,这让思明区法院也颇感惊讶。据透露,这些原告在合同上大多没有明确规定中介机构的义务,中介在为双方达成协议积极努力后,有的业主就以“没有提供相应中介服务”为由拒付中介费。

    厦门某中介公司经理向记者诉苦说,该公司是个资信很好的中介企业,也有许多房源,可有些业主在他们介绍与买主认识后,私下与买主接触并交易,当中介公司发现房子卖出后,就向业主索要佣金,这时业主经常以各种理由推托,中介只好把业主告上法院。

    “其实我们也很小心,每次有人委托我们买卖房子时,我们都会让他们现场填一份调查表,以判断他们的动机”,他告诉记者,有时候真是防不胜防。

    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中介公司经理表示,他们用的是很正式的合同,也把居间合同和认购合同分开了,可仍然会打官司,“一位卖房子的一口咬定不是我们提供的中介服务,说是自己找到买主,后来我们才发现他原来在好几家中介都作了委托,因为大家收费方式不一样,结果给他钻了空子。”

备案制度能否救急

   针对思明区法院提出的居间合同备案制度,多数中介商表示支持,同时,也对备案制度的细节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位房产中介的经理告诉记者,即使有了备案制度,如果双方没有诚信,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最好出台一套有效机制来监督双方的行为,但这又会加大企业的成本,甚至导致客源减少。

  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阮思珠律师认为,在签订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时,消费者应该和律师积极沟通,因为一般消费者对专业的法律知识不是太了解,对合同中隐含的一些字句缺乏斟酌。这样,一方面出现利用合同欺诈的行为,另一方面,对簿公堂时候也可能让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案例链接

蓄意隐瞒产权办理情况

  [案由]陈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向周先生购买一套二手房,并与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合同签订当日,陈女士一次交清了中介费。

  让陈女士始料不及的是,当她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才知道这位周先生并不具有房屋所有权,双方取消交易,中介公司向陈女士退还了中介费。

  可是,后来周先生取得了房屋产权证,陈女士与周先生又重新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自行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陈女士委托过的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没有我的介绍,他们会认识吗?”于是,中介公司向陈女士讨要相关中介费,陈女士拒不支付。中介公司将陈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陈女士支付其中介费。

    [焦点]最初陈女士和周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并非正式规范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竟然出现所谓的“三方”,即“甲方”、“乙方”和“中介方”。该合同中“三方”约定由“中介方”代办产权过户手续及按揭手续,陈女士付手续费给中介。但对于“中介方”的具体义务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结果]目前此案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评析]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将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混为一体的民事案件。中介到底有没有尽到中介的义务呢?这是一个很难说清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应由买卖双方单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中介与买卖双方分别单独签订居间合同(即中介合同)。合同中只有“甲方”、“乙方”,并且要在各自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一方面能明确三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所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当发生纠纷时,也可以更好地得到法律支持。

谨防中介虚抬房价

  [案由]林小姐想买套二手房,经由中介公司介绍,林小姐买下一套二手房,同时也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了部分中介费。

  随后,林小姐发现中介公司虚报房价,大大缩小了应有的价格谈判空间,使自己多支付了许多不必要的费用。

    [焦点]林小姐认定该中介公司的行为存在欺骗行为,于是拒绝支付剩下的中介费,中介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林小姐推上了被告席。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交易,买卖双方和中介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认购协议》,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整个交易已经完成。因此林小姐所说不予认定,遂判决林小姐败诉。

    [评析]中介服务是一种没有具体商品的服务,作为信息的传递者,中介公司是否完全起到了信息传递作用,与是否传递出完全的信息是不同的概念。本来中介服务就缺乏相当的透明度,如果在合同中再没有详细地规范中介公司服务的条款,消费者很容易吃亏。因此,消费者要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琢磨合同中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随意认定合同条款,一旦签了合同,谁也帮不上忙。

确认合同方主体资格

  [案由]中介公司拿到一个房源———林先生委托中介公司帮他出售一套二手房。后来中介公司向叶某介绍了这套房,并积极促成了林先生与叶某签订了《房地产认购协议》。就当中介公司准备收取中介费时,问题出来了。

    [焦点]合同上签的名字是林先生的名字,可是房产所有人却是他的父母亲,林先生的母亲以不知情为借口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用,同时认为林先生不具有房产所有权,而《房地产销售居间协议书》也没有另一房产共有人,即林先生的父亲的签名。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因此他所签订的居间合同和认购协议均属无效,由此,中介公司的中介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判定中介公司败诉。

  [评析]中介公司成了受害者,在签订居间合同之前,无论是中介公司还是业主,都有必要对对方的合法性和资格进行确认,如果对方不具备资格进行交易,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结果就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东南快报 刘开雄 陈艳 通讯员 白良德 戴卫真 林月蓉/文 见习记者 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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