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拆迁补偿款买房免契税 继承房产暂不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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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剑丽 2004年4月7日
成交价格未超出补偿费部分免征契税,继承房产暂不征收契税
对以继承和接受遗赠形式取得房地产权属的,暂不征收契税;个人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可减半征收契税。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发出《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契税减免、契税征管措施作出细致规定。
《通知》称,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对以继承和接受遗赠形式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在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出台前,暂不征收契税。
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政策。即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减半征收契税(1.5%);随同非普通住宅(如别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根据北京市政府最新规定,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通知》指出,以拆迁补偿款、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购买商品房的,在享受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部分免征契税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有关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差额计征契税的规定。
《通知》规定,购房人与被拆迁人或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人不一致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并重新购买商品房的纳税人,应在所购房产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核定手续。
纳税人凡以银行贷款形式购房不能提供购房合同原件的,应用贷款合同原件、购房发票代替购房合同原件,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手续。
对于按套内建筑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在计算应征税款时,应将单价折合成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销售的单价,相应确定住宅性质(普通住宅或商品住宅)。
市财政局相关人士介绍,该通知是对1999年政策的补充和完善。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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