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寿路采石场综合开发用地房屋拆迁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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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土房拆通[2004]47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1998]地124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万寿路采石场占地面积47933.261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联系电话:5315888-225 地址:湖滨北路78号19层(兴业大厦) 邮政编码:361012 二、拆迁单位: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联系电话:5315888-225 地址:湖滨北路78号19层(兴业大厦) 邮政编码:361012 三、拆除单位:厦门市华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117399 地址:体育路78号901室 邮政编码:361012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拆迁实施工作。 四、拆迁范围: 四至角点座标: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 最后搬迁期限:2005年5月31日。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七、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八、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价格标准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 十、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拆除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二、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湖滨北路78号19层(兴业大厦) 联系电话:5315888-225 特此通告。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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