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标准进一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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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3日
据新华社报道,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拆迁评估价值标准,建立了公开、公平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机制。
意见明确规定,拆迁估价为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拆迁评估包含的内容是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拆迁
房屋装修的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另行委托评估。
意见规定,各地政府要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拆迁评估的参考。拆迁估价原则上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一些房地产市场不发达,可比交易案例少的地区,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方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拆迁估价时点确定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日。对于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项目,可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日为估价时点。
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产生,防止拆迁人与估价机构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疑问的,估价机构应当作出解释。
(来源: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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