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权交换需出租人同意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3-9-15】【关闭】 |
姜律师:前年,我公司在一条服装街上承租了一间面积150平方米的商铺,租期为10年。由于公司经营结构调整,该商铺闲置下来后被张先生看中,经多次洽谈,我公司欲把该商铺的承租权与张先生承租的一处面积180平方米的商铺交换使用。为此,来信请问法律法规对此有何规定?该如何办理?
市民储先生储先生:你公司和张先生的行为是房屋承租权交换。
按照规定,房屋承租权交换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与第三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并各自履行对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一般来说,房屋承租权交换按下列程序办理:(1)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2)交换双方签订房屋承租权交换合同;(3)出租人与交换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房屋承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4)双方当事人在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持相关材料向原租赁合同备案的机构办理合同的变更登记(公有房屋承租权的交换除外)手续,由该机构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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