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100平方米以下户型须达80%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5-1-12 10:29:00】【关闭】 |
100平方米以下户型须达80%、销售对象必须是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开发建设单位获利不高于3%。近日,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就福建省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户型等提出具体的管理对策。 据了解,福建省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总体的量还比较小,1998年以来我省经济适用房的总量占全省商品住宅供应量的9.9%;有些地方把经济适用房用地转为商品房开发,商品房建设套用经济适用房指标;面积控制不严,70%以上的户型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同时还存在大户型、复式;销售对象控制不是很严格,存在以投资为目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现象等,为此,福建省有关部门出台了实施意见。 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通知》强调,各地必须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各级政府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对已经改变用途的用地,必须尽快处理,并按同等地段商品房用地出让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建设全面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按照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应全面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经济适用住房施工和物业管理都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实行招投标制度。要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100平方米以下户型必须达80%以上 《通知》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严禁超大型或复式型,结合我省的实际,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到80%以上,其余的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必须经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落实好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继续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等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或按规定减半、减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没有减半、减免到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缴。 价格必须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严禁将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店面或车库等经营性用房的建设费用摊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挤占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销售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控制供应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政策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不得任意扩大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和范围。 各地要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界限、购买对象条件、购买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开发利润不高于3%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获得不高于3%利润,对于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及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应严格按市场价出售,其收入必须实行专项管理,在用于项目的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费用外,节余部分由各地政府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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