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成都单身市民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12-14 9:39:00】【关闭】 |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出台实施的《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有多项重要修改内容,其中包括:明确夫妻双方只能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参照周边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降低15%-20%的原则来定价;购房顺序不依照审批表序号排队购买;购经济适用房3年后才准上市出售等。本报就其中相关规定,向市民进行解读。
单身市民没有资格购买
【第9条】二人户限购58平方米以下住房;三人户限购72平方米以下住房;四人户及以上限购90平方米住房。
而在10月公布的《规定》草案中,第9条中还包含“一人户限购42平方米以下住房”内容,但规定的正式文件将这一内容删除了。这意味着,即使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单身市民也不能买经济适用房。
【解读】这一变动是因为当初成都市在拟订《规定》草案时,主要移用了成都市的拆迁安置房政策来参考制定此款。但国家现行房改政策认为:一个人不是一户家庭,夫妻双方只能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如果符合申购原则的单身市民最终买到经济适用房,如果今后结婚时碰到同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市民,那就事实上成了一户家庭拥有两套经济适用房,就会和国家政策发生冲突。
而且经济适用房一经申购完成,政府就不可能违反《婚姻法》要求市民结婚时退一套经济适用房。所以成都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专门用于解决“家庭”住房需求的,而“一个人”就不是“家庭”。
那单亲家庭如离婚后的家庭怎么办呢?成都市目前规定:单亲正住户口两人以上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而且申请人和申请人子女应符合其他各项申购条件。这也就是说,离婚后,谁判得孩子(孩子的户口也得是成都市五城区正住城镇户口),那谁就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前提是符合收入水平等条件。
排号申购先到有望先得
【第10条】市民只有在拿到成都市房委办核发的《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后,才算真正有机会买到经济适用房。通知单上将明确申请人能购买多少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而且通知单上将规定出有效期限。拿到审批表后,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有效期内,在政府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而且选购经济适用房须凭通知单排队轮候购买。
此前《规定》草案中规定的是:申请人凭《成都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按规定有效期在政府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购房,而且“选购按审批表序号排队轮候”,这就和《规定》正式文件中的“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购”大不相同。
【解读】这处改动对市民是有利的。申请表的序号和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序号有不同作用,拿到申请表的市民未必能最终拿到资格认定通知单,这就有可能形成申请表序号的断层,有些申请表上的序号事实上就会作废,所以用序号来排定购买的先后次序就不科学。
实施凭通知单排队轮候购买的好处是:参与这次公开发售经济适用房的项目有很多,只要市民最后获得了购买资格,想选哪个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就选哪个,先去排队先买到手,申请序号不强制规定申请人必须买哪个项目。
参照周边商品房定售价
【第11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参照项目周边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降低15%-20%,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委办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公布。
这是成都市第一次明确提出经济适用房定价新原则,2000年公布的“五类价格分区”:一类价区(府南河内侧地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2200-2600元,五类价区(三环路外侧地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980-1400元价格,原则上不再执行。
【解读】打破旧有“五类价格分区”的原因是其“不科学”。在实际生活中,同在二环路内的房子,金牛区和高新区是不一样的。如果按照“五类价格分区”决定经济适用房售价,那就是不尊重成都实际。既然要市场化运作,就应该使用新定价方法。
在成熟小区内制定经济适用房价格,一般要参照经济适用房旁边同类商品房的定价,而且主要依据建成时间最晚的商品房定价,因其符合当地最新房价。在还不成熟的地方修建经济适用房的,则是参照离经济适用房项目最近的商品房来定价。
3年后才能上市出售交易
【第14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居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3年以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而且属于行政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解读】这是成都市第一次正式明确提出经济适用房必须是在3年后才能上市出售。此前,成都市政府1998年的文件里,并没有明确这类时间限制。
《规定》第15条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规定》草案中所说的“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内容已在正式文件中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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