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12-28 10:21:00】【关闭】 |
新华网福州12月26日电(吴宏雄)福建省建设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就福建省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户型等提出具体的管理对策。
据了解,福建省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总体的量还比较小,1998年以来福建省经济适用房的总量占全省商品住宅供应量的10%;有些地方把经济适用房用地转为商品房开发;面积控制不严,70%以上的户型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同时还存在大户型、复式等。为此,福建省有关部门出台了实施意见。
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80%以上。《通知》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严禁超大型或复式型。结合福建省的实际,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到80%以上,其余的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必须经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实行按卡收费制度。《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或按规定减半、减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没有减半、减免到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缴。
价格必须公示。《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销售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严格控制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不得任意扩大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和范围。各地要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购买对象条件、购买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利润不高于3%。《通知》还要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获得不高于3%利润,对于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及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应严格按市场价出售,其收入必须实行专项管理,除用于项目的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费用外,节余部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
据介绍,自1998年起的6年来,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导性计划指标累计达1508万平方米,真正落实到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711.81万平方米。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均价1600元/m2,其中福州市1650元/m2、厦门1900元/m2。与商品住房价格相比,全省商品住宅销售均价1900元/m2,福州2720元/m2,厦门400元/m2,经济适用房价格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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