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涉及拆迁补偿,市民可申请听证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10-11 15:56:00】【关闭】 |
涉及拆迁补偿,市民可申请听证 国土房产局今起发布实施“听证工作规定”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许多人可能会遇到征地拆迁,如果你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意见的话,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听证。市国土房产局特别制定了“听证工作规定”,并于今日起发布施行。
听证分为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即除了有关单位主动组织的听证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听证,有关单位应当在报批或者做出决定之前组织听证。规定同时对听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有关负责人说,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
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推选听证会代表,如果其推选的代表符合条件,应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同时,业务经办机构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可以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听证会代表应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记录等。
不过,如果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做出决定的,有关单位也可以不组织听证。
有关负责人说,对于依申请组织的听证,业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行政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据介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没有组织的,有关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业务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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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职权组织的听证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组织听证:
(1)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2)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3)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4)受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前,对拆迁范围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户数在30户(含30户)以上,或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总被拆迁户数25%(含25%)以上的;
(5)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1)起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2)制定规范性文件;
(3)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
(4)实施农村土地整理,涉及土地权属调整与宅基地分配的;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组织听证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报批或者做出决定之前组织听证:
(1)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
(3)较大数额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4)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厦门晚报 谢卫东 王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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