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出售新政执行 京城楼市有人欢喜有人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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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4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从今天起,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在本市执行。面对这个严控炒卖经济适用房,有利于整个楼市发展的新政策,京城楼市并非人人欢喜。
喜者说
中低收入购房者:
经济适用房因其良好的性价比和社会口碑,已经成为普通百姓购房者的最佳选择,这也正是许多经济适用房项目供不应求的主要原因。但因为这种供不应求及对购房者控制不严,造成了大量投资人在经济适用房市场中“炒房”、“倒号”,而许多真正想买经济适用房自住的中低收入者彻夜排队却买不到房。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体现经济适用房作为政策性商品房的保障性质,堵住了“投资”行为的出口,会使许多投资客打消“投资经济适用房”的念想,退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列,这将使真正有心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者能够比较从容地买到理想的房子。
商品房项目开发商:
以百子湾地区和双井地区为例,这两个区域的商品房平均房价在每平方米6000元左右,而两个经济适用房项目只有三四千元:百子湾1号每平方米3800元;百环家园每平方米4520元;这两个经济适用房项目吸纳了大量的购房者,特别是投资者,因此这两个区域尽管地段、产品都不错,但房价一直上不去,因此,许多商品房项目最怕挨着经济适用房项目。
新政策的出台,加强了对经济适用房投资者的控制,更加明晰了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这对于商品房项目来说是件好事儿,商品房项目可以挺起腰,理直气壮地与经济适用房项目竞争了。
忧者说
已购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客:
在网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帖子:“这种政策为什么在我们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前不出台?我们已经买到手里了,你才出台政策来限制,这不等于编个套儿,让我们钻嘛?”“政府这种事先不想好、事后打补丁的问题历来就有,这明明是政府的错误,为什么后果要让购房人来承担呢。”……
许多投资客认为这个新政策出台有失公允,另外,还有一些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也抱怨:“我买经济适用房项目真不是为了投资,但上百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入住两年了,还不建小学,孩子没法上学,我不卖掉怎么办,可这个政策出台后,我只能平价出手,但里里外外的税费也不少,算来算去不合适。”
在售经济适用房开发商:
尽管许多在售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铁嘴钢牙地对外公开宣称:“这个《通知》对我们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我们项目绝大多数是中低收入的自住型客户,投资型客户并不多……”但私下里,不少在售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商也都抱怨:这个政策的出台,肯定会流失很多客户,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经济适用房日子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好过了。本报记者李海霞
相关链接 经济适用房近期新政
■为加强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2004年1月10日起,本市开始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公示制度。要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不同类别如实填写审核表,向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申报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办公现场(地址:东花市北里东区1号楼北京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内)公示栏中公示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批准其购买资格。
■5月13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再上市出售方面,市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今年5月20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其居住时限从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开始计算。
《新政》主要内容原述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
■以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的家庭(包括已住满5年的),出售后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参照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住房指导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并作为收取综合地价款的基数。
■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的家庭已为所售住房超标部分补交的综合地价款,在交易时可予以核减、退还,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来源:楼宇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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