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商品房契税征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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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雁冰 2004年4月7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日前明确,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同样要缴纳契税,并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政策。此外,按照套内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应将单价折合成按建筑面积销售的单价计征契税。
根据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按套内建筑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在计算应征税款时,应将单价折合成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销售的单价,相应确定住宅性质,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并明确换算公式为“单位建筑面积售价=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价格÷(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据了解,此前北京市在契税征管中,对按套内面积购房者契税的缴纳未作明确规定。
对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政策。即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减半征收契税;随同非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对以继承和接受遗赠形式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在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出台前,暂不征收契税。据了解,非普通住宅包括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区。此外,该通知再度明确了有关契税的减免税政策。包括: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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