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抵押 一房多卖 深圳247套房骗款两亿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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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阳阳 2003年11月20日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开庭审理泰生实业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据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通过重复抵押、一房多卖的方式,先后将其开发的某花园的247套房产及商铺重复出售,共骗取人民币2.29亿余元和港币530万元。
无力履约设法骗巨资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1997年8月15日和10月28日,深圳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农科中心)、深圳华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泰生公司分别签订合作开发农科商住楼的合同,合同最终约定:农科中心与深圳市华深实业发展公司提供合作用地,泰生公司提供开发项目的所有资金,建成后的房产按农科中心19.8%、深圳华深实业发展公司15.2%、泰生公司65%的比例分成,其中华深实业发展公司按合同应分得的15.2%以33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泰生公司。
至此,张某所在的泰生公司与农科中心、华深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后,开始开发建设某花园项目。
但泰生公司和张某实际上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花园开工建设并取得“房地产销售许可证”后,采取银行按揭、销售、抵押贷款等方式将某花园的房子重复卖出、抵押,诈取巨额资金。
签假合同骗按揭贷款
据检察机关指控,从1998年4月到2001年9月间,张某采取由其本人与其亲属、朋友、公司员工签订虚假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某花园的房产,然后利用假合同骗取银行的信任,先后从多家银行办理了按揭(抵押)贷款。
其中,张某用某花园A栋405房等112套住房、商铺从某银行支行办理按揭抵押后骗取人民币6165万余元,到2002年12月为止尚有5741万元本金未收回,其中办理重复按揭抵押的有6套住房。
1999年2月,张某采取同样方法用某花园A栋403房等17套住房从某银行骗取760万元人民币,到2002年10月为止尚有611万余元本金未收回。
1998年4月至同年9月,张某采用上述同样办法,用某花园C栋202房等15套住房从多家银行支行骗取1992万余元人民币,到2002年11月为止尚有1052万余元尚未收回。
重复抵押骗取购房款
1998年2月到2002年4月,张某将某花园A栋403房等169套住房、商铺重复卖给购房人,或在银行办理了按揭抵押后又将住房卖给购房人,或已在国土局备案后又卖给其他的购房人,或在卖给购房人后又将该房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以高息借款,从而骗取购房人的购房款。其中合同房款为9905万余元,张某已收取房款为7790万余元。
1999年8月到2002年3月,张某明知属于泰生公司的某花园房产已按揭抵押给银行或出售给客户,为骗取资金,仍然以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方式,用某花园A栋504房等190套房产作抵押,向华某、刘某等19人高息贷款,合同房款为7289万余元人民币,收取的借款为5431万余元人民币和530万元港币,至今未归还的借款为4334万余元人民币和530万元港币。
1998年12月到2001年2月,张某隐瞒事实真相,将按照农科中心、泰生公司、华深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分配给农科中心、辰森公司的某花园部分房产及农科中心从泰生公司购得的42套房产以及商铺以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方式作抵押,向刘某等人高息借款,或到银行按揭抵押贷款,或卖给其他的购房者。经评估,上述42套住房及商铺价值3394万余元人民币。
247套商住房被轮番转手
据统计,被告人泰生公司、张某采用上述先办理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然后将房产向购房者出售,再用房产抵押借款的方式,将某花园的247套房产及商铺重复出售,共骗取2.29亿余元人民币和530万元港币。
检察机关认为,泰生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数额高达2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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