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期内私自卖房无效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3-9-16】【关闭】 |
王先生贷款买房后,开发商某公司将房屋回购,银行以王先生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为由,将其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银行与王先生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并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期内卖房未与银行打招呼
2001年11月,王先生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办公用房,同时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规定,购房人王先生如将该房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建设银行书面同意方可,并且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另规定,借款期间,购房人王先生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合同签订两日后,银行将王先生借款直接划入开发商某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
2002年2月,王先生与该开发商达成协议,由该开发商从2002年5月起回购王先生所购房屋,并约定由该开发商承担购房人王先生原来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同时王先生对该房屋所应有的权利相应免除。但该回购协议未经银行同意。后自2002年8月起至今,王先生未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2003年1月底,银行向王先生发出了催还贷款通知书,称王先生自2002年6月至12月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累计达7个月,现限本通知发出后30日内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将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解除合同,直至诉诸法律。
转按揭必须经银行同意
庭审过程中,双方展开激烈争执。王先生认为房屋已由开发商回购,应由开发商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则认为,因转让房屋而发生权利义务转让时,应经其书面同意,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而王先生与开发商某公司达成的回购协议未经我方同意,亦未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王先生仍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鉴于王先生已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先生偿还贷款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王先生与开发商回购房屋的行为未经银行书面同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王先生不能以房屋权利义务已转至他人,应由他人偿还贷款为由拒绝还款。法院判决解除了王先生与银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同时,判令王先生偿还贷款本息。
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与开发商回购房屋的行为,能否对抗银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王先生与银行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所购买的房屋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经银行书面同意。即王先生与开发商回购房屋的行为,不能免除王先生向银行偿还贷款的义务,王先生仍应向银行偿还贷款。
通过这则案例,提醒广大购房者,在办理购房贷款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按合同的要求去做,否则,可能会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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