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到也能收房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3-9-15】【关闭】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了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1)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则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由于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承租人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承租的房屋,就侵犯了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行为,也是属于侵犯了出租人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在承租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缴纳租金时,出租人有权收取滞纳金,直到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
(5)公有住宅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租住公有住宅用房的承租人一般都享有国家住房补贴,按照政府定价的统一租金缴纳房租,因此,承租人将公有住宅用房长期闲置不用,实际上是对国有资产的浪费,房屋产权单位有权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宅用房。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的活动,出租人有权收回已出租的房屋。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屋,出租人有权收回已出租的房屋。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如出现承租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停止租赁的情况等,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如有上述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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