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税局:出租屋不缴税最高罚五万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12-28 10:21:00】【关闭】 |
广州市地税部门日前透露,截至今年11月份,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个人出租屋税收为1.71亿元,预计今年将可达2亿元。
据介绍,2001年以前,广州市出租屋每年征收的税收只有800多万,2001年委托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的有关税费后,出租屋税收增加到1800多万元,2003年增加到1.4亿元。今年采取措施动态监控出租屋户,出租屋税收已突破1.7亿元。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表示,将定期开展清理出租屋的检查行动,对偷逃税的给予严厉查处。对拒绝缴税或阻挠征管的,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还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两种情况可享受减征税费优惠:对持有效证明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出租屋主给予减征照顾;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之前出租自有房产(含住宅和非住宅部分),且月租金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在2005年年底前,对其租金收入免征有关税费。
文章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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