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查封已付全款抵押房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12-10 9:21:00】【关闭】 |
来源:新京报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规定,明年1月1日起,如果开发商在业主不知情的前提下抵押了房屋,只要业主已支付全部房款和实际入住,那么法院将不得查封该套房产
本报讯(记者关爽)
明年1月1日起,如果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开发商已进行抵押的房屋,只要业主已支付全部房款而且实际入住,即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也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套房产。律师界人士表示,这无疑为业主购房再上了一道“保险”。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向社会公布,依照《规定》第十七条,只要业主能够证明自己在购买房屋之前,对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完全不知情,而且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入住,那么即使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向开发商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查封、扣押、冻结该套房产。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陈旭律师表示,在该《规定》公布之前,如果购房人购买了被抵押房屋,只能退房以及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但实际上,很多业主并不想退房,该《规定》的出台对这部分想继续拥有房产的业主无疑是个好消息。“从某种程度来说,该规定为业主购房再上了一道‘保险’”,陈旭表示。
此外,该《规定》还对业主个人抵押自己所有房屋的情况做出了规定。依据《规定》第七条,业主抵押自己所有的房屋,如果该套房产是属于业主的惟一可以居住房产,而且有充分证据可证明这一点的时候,那么即使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业主可以继续居住。
另据了解,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条款摘录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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