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七成小区没有业委会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11-16 9:37:00】【关闭】 |
五方代表热议物业管理问题,市建设与管理局表示将制定物业收费标准
到今年10月,在我市已建的1030个物业项目(小区)中,只有338个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昨日上午,在民建厦门市委举办的“关注百姓民生、解读物业管理热点”论坛上,来自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政府(行业协会)和法律界的代表纷纷就我市物业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展开讨论。
由于可以在平等的氛围中自由表达观点,昨日的论坛受到了各方的欢迎。记者注意到,参加论坛的企业既有物业界的“老大哥”,也有刚刚起步的“小弟弟”。南洋大厦、香江花园等一些颇有“争议”的业委会代表也被邀请到现场。一直被视为“弱势群体”的业主代表在发言时讲到激动处,有的还掉下了眼泪。
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陈心田在发言中透露,到今年10月,在我市已建的1030个物业项目(小区)中,只有338个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他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大力协助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努力做到质价相符;完善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网络,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我市现在还有很多老社区未实行物业管理,必须通过引导、改造、扶持、介入等形式,稳定有序地推进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对学校,医院、工厂等也要适时引入物业管理项目。
链接
业委会只是“空壳”?
——论坛焦点快递
业委会成立要不要批准?
郑希远(民建工业联合支部主任、海山物业总经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亦如公司的成立,是经登记设立而非经批准设立。在业主推荐候选人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以后,政府主管部门只负有予以登记、发给证照的职责。如不予登记或坚持非经过它的批准不可,那么业主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对该政府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酬金制是不是可行?
李德祥(厦门市厦禾旧城改造物业管理公司):有些业委会在招标中把降低收费标准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为了生存也会答应,但若超过物业管理企业承受的底线,可能对物业保值增值不利,最终受损害的还是业主。我个人认为,推行酬金制比较好。酬金制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聘请物业不以资质论“英雄”
朱迪乐(南洋大厦业主):我所在的业委会在经过谨慎认真的议标、审标后,选定了一家报价为0.95元的物业企业作为新“管家”。可这遭到了质疑,认为是物业企业一味压低服务价格的不正当竞争。其实,业委会并不是片面考虑价格,更没有以企业资质等级、规模来论“英雄”,而是充分考虑了物业的服务价格、内容和质量,并广泛征询业主的意见,利用市场调节作用,来促使定价趋于合理化。
业委会这个“空壳”难运作
程章毅(民建经协支部副主任、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现有法律,发现所谓代表业主行使自治权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原来是个“空壳”。“业委会”是个三无机构,无资金、无场所、无专职人员。这样的空壳怎么运作?又怎么对外承担责任?一个负不了责任的空壳又怎能维护业主的利益?所以我们看到了面对开发商的实力、面对物业公司的势力,广大业主实际上是一盘散沙。(
|
欢迎大家到"找房子你我他"畅所欲言!
|
『
关闭窗口 』 |
相关新闻
· 福州物业管理企业走上法制之路
· 建设部:一级资质初审合格的68家物业管理企业名单
· 物业管理 服务意识何所在
· 上海物业管理加速市场化
· 让业主真正成为物业管理的主角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