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新意,鼓励物管“约定收费”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11-4 9:29:00】【关闭】 |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日前,《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据悉,新办法更加注重物管发展新形式,与以往相比出现如下几大变化:
鼓励双方约定收费 根据规定,今后,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其公共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与此同时,业主委员会以招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也可以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按质论价 《办法》强调物管企业服务的内容、质量要与收费标准紧密挂钩,物管企业要想多收费,惟一的途径就是提升服务质量。今后,江苏省各省辖市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对于暂无条件制定分项收费基准价的,《办法》规定,可以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逐步向分项目收费基准价过渡。
空置物业费按70%以上收 《办法》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即使没有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交纳,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降低业主停车费 新《办法》区别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作出规定,其中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主停车,所付费用将大幅降低。而对那些不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主,他们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场地,将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补偿的原则制定。
合理补偿业主损失 按照《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转包”后收费不得提高 《办法》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相关各方的权益与义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情况;业主的房客不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等等。并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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