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施行“期房限转”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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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玲 2004年4月28日
4月20日,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22日,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就此《决定》公布了有关实施办法。
据悉,上海市实行“期房现转”是为有效限制有投机性的炒房行为。业内人士分析,该政策共有两大要点:一是区别商品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预购商品住房,在竣工并取得小产权前不得转让;办公楼、商场等预购非居住房屋,在竣工并取得小产权前仍可以转让。二是政策执行不“一刀切”,并留有一定“缓冲期”,4月26日之前已经办理预售合同预先登记,并签订权益转让书的预购商品住房,在5月31日前仍可办理转让手续,6月1日后交易中心不再受理有关转让手续。
据了解,去年以来,上海市政府为加强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努力实现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体系基本完善,有效遏制房价上涨过快,先后采取了加大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优化商品住房的供应结构,完善房地产交易规则,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健全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等一系列综合调控措施。
(来源:中国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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