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电话不过户 替人买单不冤柱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3-9-16】【关闭】 |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拖欠电话费纠纷案,潘某因当初卖房时未将电话办理过户手续而成了被告,并无奈替买房人使用而产生的千余元电话费买单。
潘某大学毕业并踏上工作岗位后,就以自己的名义向电信局申请安装一部固定电话。2002年初,潘某家人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决定将老房子卖掉,为慎重起见,潘某和买房人在签订合同后就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子的过户手续。为贪图方便,对于闭路电视、固定电话等,潘某和买房人约定,由买房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
2003年3月,潘某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要求其给付千余元电话费,潘某感到莫名其妙。于是潘某急忙赶到法院,告知自己早已把房子卖掉,不可能使用电话并拖欠电话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潘某向原告电信局申请安装电话,在原告承诺为其装机后,双方之间即成立了电信合同。被告潘某卖房时,将电话一起卖给买房人,可以视为其将电信合同中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买房人,但按法律规定,该行为必须经合同另一方即原告电信局同意。被告潘某卖电话未经电信局同意,卖电话后也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电话费理应由被告潘某承担。潘某在明白上述法律规定后,也感到自己在纠纷中有过错,替买房人买单也不冤枉,主动接受了调解,承诺在10天内一次性付清千余元电话费。 朱益虎
编后:这种现象在我们的身边还真不少见。一般大家都觉得房子都卖了,其他诸如电话、电、水、煤气之类的都一并转让了,即使没办手续,应该也与自己无关了,哪还管得了那许多事。却不料,还有此一说,看来,该办的手续还是不能少,否则房子卖了,还得掏钱为他人买单,岂不冤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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