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专家详解公积金新规定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5-1-31 9:54:00】【关闭】 |
来源:东南快报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本报《私企职工也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一文刊出该《意见》的有关内容,接到了众多读者来电咨询。昨日,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余祥钦详细解读《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规定上下限有原因
记者:根据《意见》,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或3倍。为什么会有这些限制?
余祥钦:原来国家没有上限封顶,如电信、邮政、金融等效益比较好的单位职工缴存比例高达15%,有的单位还按照职工个人年收入总额缴存,如:老王年收入20万元,每月个人缴存:20万元/12×15%=2500元,按单位与个人1:1的缴存比例计算,即老王公积金账户上每月有5000元。
规定上限,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攀比现象,同时限制高收入群体得到过多的税收优惠。由于国家对住房公积金有税收优惠,单位为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记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另据记者了解,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缴存住房公积金免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免税;住房公积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也免税。)
再者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现在企业为职工缴纳三险(养老、失业、医疗),再加上住房公积金,人力成本很高。
上下限并非一刀切
记者:《意见》中规定“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这是否说明上下限也可以突破?
余祥钦:各单位可以突破,但需经严格审批。如为了维护职工利益,对于单位要求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意见》详细规定了要求“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1999年4月开始补缴
记者:《意见》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是哪一天?
余祥钦:以往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补缴应从何时开始,现《意见》已明确了,即从1999年4月起补缴。
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记者:住房公积金该如何提取和使用呢?
余祥钦:《意见》在提取时间和数量上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购买的房子至今已经超过一年的,就不能支取。而且如果夫妻双方账户上共有12万元,而实际大修房屋仅花了10万元,那也只能按实际支出提取10万元。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遵循定向性使用原则。即: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住房消费,如购房、归还住房贷款本息(含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等,都是采取转账方式,将支取金额划入开发商及职工在银行开立的还贷储蓄账户,不能提取现金。
准备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职工,还可以使用公积金还贷。如果今后不再购房,等到退休后即可本息一次性现金支取。福州公积金缴存四年减少2万人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偏低,从2000年至今缴存人数逐年减少。
据介绍,2000年福州市缴存职工人数约达14.6万名,而后每年平均减少5000人,到2004年12月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有约12.6万人。
缴存职工数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大型国有、集体企业经济效益差,而且失业和下岗职工增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大型企业绝大部分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有下降趋势。
(作者: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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