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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11-18 9:14:00】【关闭

 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新华网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王文韬)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建筑管理委员于16日联合宣布,为维护北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通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规定》从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做出了明确规定。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规定》第二十二条还指出,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每月至少要支付最低工资,每季度未要结清剩余工资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

工资应当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如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延期30日发放,就属无故拖欠

《规定》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如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工资要优先支付

《规定》指出,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引发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为用工单位,由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因垫资施工,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在未支付分包合同价款之前停止其承接新工程;在拖欠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损害劳动者权益,要受重罚 

《规定》中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将给予重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建筑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出勤记录和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企业同岗位同工种的最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由资质评定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劳务分包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被举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全额应得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35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并将企业违法行为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企业在京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间停止其对任何工程项目的投标,其不良行为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

故意拖欠工资,不仅被媒体曝光,还将被清除北京市场

按照《规定》要求,对非法用工,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和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不仅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通报,还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市建委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逾期不改的,依法清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不落实的,禁止在北京建筑市场进行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有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未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的,及有其他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完)  (中国房地产信息网 www.cr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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