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业主要承担住宅电梯的维修费用吗?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3-16】【关闭】 |
问:某小区的一幢高层住宅电梯发生损坏,物业公司及时进行了维修。事后,物业公司向该高层住宅底层的业主赵某、顾某收取经分摊的电梯维修费用。赵某、顾某认为,住在底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故不应承担电梯维修费用。
答:《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电梯属共用设备,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底层业主赵某和顾某同样也需承担作为共用设备的电梯发生的维修费用。
(来源: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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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评论人:厦门物业管理网 时间:2004-8-15 1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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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当然要附费了。欢迎到厦门物业管理网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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