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陷阱”之三:合同陷阱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3-11】【关闭】 |
北京日报
装修合同看似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从北京市消协及家装协会的投诉材料看,不少装饰公司仍然利用消费者对合同文本不熟悉,在个别条款上钻空子,为消费者装修时“埋雷”。
陈女士的新房要装修,咨询了一些朋友后最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她怕装修时会出什么问题,因此双方将合同签订得很详细,但由于陈女士是初次装修,对此也不内
行,她在与该家装公司的装修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合同签订了,工程开工后,如甲方(陈女士)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视为部分违约,须向乙方(家装公司)支付减项金额20%的违约金,还须按减项金额比例支付乙方设计费(每建筑平方米40元)。但在实际装修中,陈女士感到原设计中的主卧衣柜和书房的书架位置设计得不合理,要求衣柜从南墙移至北墙,而书架从东边移至西边。本来是非常简单的改动,但家装公司依据上述条款,要收取近千元的减项费。
陈女士很生气,找到消协和家装协会投诉,有关人员告诉她,由于双方事先拟定的装修合同中有该公司精心制造的“合同陷阱”,而消费者在不经意间落入其中,因此这事很难解决,陈女士最终只得自认倒霉。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由合同引发的投诉,消费者不仅在装修时上了当,而且最终还投诉无门。到目前为止,一些小的或非正规装饰公司仍在用各种花样翻新的“合同陷阱”来欺骗消费者。
陷阱一 明知故“漏”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进入小区承接家庭装修的装饰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现在小区内的一些施工队伍是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下的,也就是公司并不对施工队伍的施工质量和服务负责。而在合同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一项中,有“委托代理人”一栏。有些装饰公司属挂靠、承包企业,却故意漏写“委托代理人”一栏,也不填写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出现问题后推卸责任。一旦装修期间或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
另外,很多装饰公司为消费者提供装修方案时,仅仅是口头介绍,这很容易在后期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矛盾,消费者又无据可依。通常装饰公司应提供一张平面户型图;两张效果图(一般为主卧室和客厅);如果有吊顶这一项,还应提供顶面图;一张水电路改造图;有木工制作的还应提供具体项目的施工图,复杂工程的应该有节点图。在施工图纸中应该标明所使用的材料,以便和报价相对应。
陷阱二 混淆概念
在合同里装饰公司要注明“资质等级”,有些装饰公司将建委的“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混为一谈,或者利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证书来蒙骗消费者。
陷阱三 故意埋伏笔
一些装饰公司利用消费者的不内行,特别拟制了一些不具体或可做多种解释的条款。如很多装修合同上都有这样的条款:装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没货时,乙方(家装公司)可临时更换相同材料。但实际上,这种“相同材料”却可有多种解释:是同质量的,同品牌的,还是同价格的均没有写明,弄假空间非常大。
专家提醒:消费者在小区内选择装修公司时应仔细核对其装修资质和营业执照,并应让其出示原件,看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中,必须有“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这一项。消费者还要留意公司有无正规的办公地点,是否能出具合格的票据等。对公司工作人员应该让其出示相关证件,如电工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证等,并核对该公司的营业场所的地址、电话是否真实有效。由于目前承接家庭装修服务的公司,许多都是没有申请国家颁布的装修“资质等级”的中小型公司,所以消费者一定要仔细考察,以免吃亏上当。
审查合同应该注意,看有无标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在合同中是否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对某些装修项目的增减,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洽商单”,并作为附件汇入装修合同书中;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田竣 郭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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