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应为期房转让预留方便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3-10】【关闭】 |
北京日报
现在有不少购房人在买房后想将房屋转让,不管购房人买房时是否有此打算,都应在签合同时给自己预留方便。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
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对于贷款购房的人,即使银行或房屋资金管理中心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房地产商,但由于期房贷款通常由房地产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贷款方式下的期房转让还是要经过担保人———房地产商的同意。
房地产商通常都会要求购房人就分期付款单独签一个付款的补充协议,所有分期付款的购房人都应争取在这个补充协议中加上一条,在付款期间,购房人希望转让已购房屋的,房地产商应接受并协助办理变更预售登记。
刘宏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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