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要对住宅质量负首责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3-10】【关闭】 |
北京日报
建设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各方主体的责任。《意见》指出,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该文件同时要求,明确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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