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规程:实施强制拆迁需要经两次听证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4-3-10】【关闭】 |
北京日报
日前已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除严格规范了拆迁行政裁决的条件、程序及时限等,还明确了强制拆迁需要经过两次听证。
据悉,在强制拆迁程序方面,《工作规程》第七条的规定,拆迁基地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这是第一次听证。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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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这是第二次听证。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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