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打印】【推荐给朋友】【时间:2003-11-29】【关闭】 |
发布时间:2003-11-18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推进海湾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一)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的调控。严格实行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从2004年开始,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布局和结构。
(二)优化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结构,优先满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合理发展的用地需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适当控制高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增加岛外土地供应,引导房地产开发重点向岛外转移,促进岛内、岛外房地产平衡发展。
(三)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的数量和节奏。严禁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加大政府对土地的收、储力度,纳入政府统一供地渠道,在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上公开交易,严禁私下交易。
二、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完善住房供应政策
(一)建立以商品住房为主,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辅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高档商品住房的建设要适当控制,普通商品房的建设要进一步提高比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要加强管理,廉租住房制度要不断完善。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供给方式和开发机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销售纳入商品住房的管理渠道。
(三)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四)合理确定高档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的标准。别墅、渡假村以及单位面积售价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5倍以上的住宅项目为高档住宅,除此之外的住宅项目为普通住宅。
三、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一)深化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严格执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调整和完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争取尽早实现住房货币化补贴直接理入工资的新制度。
(二)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做好全市非成套公有住房的调查摸底工作,力争2004年上半年出台《厦门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三)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重点抓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积金帐户的建立,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
四、发展住房信贷,强化管理服务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首期款。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至职工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并办理销户。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承租公房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房房租。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贷款期限可至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职工还清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风险准备金、保证金制度,完善抵押物变现渠道,建立周转房制度,规范担保行为。尽快研究制定《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引入贷款担保机制,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问题。
(三)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完善抵押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抵押登记管理的程序,增强抵押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推行电子政务,增加信息交流量,建立公开、公正的房地产公示制度,为建立准确的公司信用系统和个人诚信体系服务。
五、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促进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原产权单位原则上不再参与所得收益分配。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不再开具住房证明。
(二)加强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建立有效的房屋租赁管理协作机制,严格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合法有效的凭证,应作为工商登记、户口管理的依据。严格执法,对不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包括咨询、评估、经纪机构)资质等级管理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和资质等级的个人和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对取得资质等级的机构实行资质年检制度,每年年初公布年检合格名单。
六、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引导市场理性发展。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每月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每季度召开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会。开辟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发布渠道,建立网上查询系统。
(二)加强预售管理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预售项目监控制度,防止“烂尾楼”项目出现。要严格执行市政府100号令,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预售许可证。切实加强对预售款使用方向的监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对不符合预售款免监的项目,一律纳入监管体系。
(三)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和租赁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重点查处中介服务、租赁和土地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非法中介机构的力度,依法取缔未取得资质的中介机构。加快完善房地产评估、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并与企业资质年检相挂钩,强化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严禁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中以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方式取得土地;严禁以行政手段干预插手土地出让。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取得优惠政策的土地,改变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镇、村、组签订协议,圈占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各种名义私下交易、非法入市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成立地价追缴小组,加大地价欠款追缴力度;建立以项目为主体的用地跟踪监督机制,制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依法处置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的闲置土地。
|
欢迎大家到"找房子你我他"畅所欲言!
|
『
关闭窗口 』 |
相关新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