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物业管理多一些关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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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耿清秀 2003年9月11日
郑州市消费者协会近期发出消费警示,警示消费者:面对不合格的物业管理公司,消费者可以说“不”;面对不公平协议,消费者可以说“不”;面对物业管理乱收费,消费者可以说“不”;面对物业公司乱罚款,消费者可以说“不”;面对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停气,消费者可以说“不”。
警示发出,当地媒体争相报道,物业管理公司一时间面临全社会的公开声讨,原本就不利的社会舆论给物业管理造成了更大的压力。那么,面对这样的消费警示,物业管理公司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一位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针对警示中的“五不”进行了分析:
首先是“不合格的物业管理公司”:市场上的物业管理公司分几种,占市场绝大多数的是开发公司在销售楼盘时单方组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还有从原企事业单位剥离成立的或由原各区房管所改制成立的公司,真正的社会型物业管理公司仅占5%的小比例。不同类型的物业公司由于形成的环境不同,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服务水平也各有高低,有些根本称不上是物业公司,但是不够完善的市场体制给了他们生存的机会,也就有了这些“不合格的物业管理公司”。随着招投标政策的出台和实施,物业管理行业将面临市场的全面洗牌,这些“不合格”的企业必定要遭市场淘汰。
其次是“不公平协议”:在新建的住宅小区,使用的协议也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一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多是由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没有时间也不可能与所有的业主商量制定,这也就是“不公平协议”存在的原因,在业主委员会的规范操作以及招投标制的实施下,这个问题也将得到解决。
“不合格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公平协议”目前都存在,但这并不是某个物业管理公司自身的问题,而是不够完善的物业管理行业体制下的产物,当然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成熟将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给予理解、支持和正面的鞭策,而不是将矛头直接指向物业管理公司。
对于乱收费、乱罚款,擅自停水、停电、停气,一方面所谓的“乱”、“擅自”等都需要客观地推敲。另一方面即使存在这样的违法现状,也是少数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像消协这样把个别行为作为行业警示的根据,可能会对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更有业内人士根据消协的“五不”,写出物管的“五撤”,道出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不易与无奈:不符合物业管理标准化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撤;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撤;业主不按物价局规定缴纳服务费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撤;业主未按期缴纳服务费,又不交滞纳金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撤;水电气暖强行让物业公司为其收费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撤。
消协的警示无疑壮了消费者维权的腰杆。但同时,作为一名行业报的记者,笔者也深深感受到物业管理企业肩负重担和所面临的舆论压力。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一直在磕磕绊绊中成长,一些业主不成熟的消费观念是其目前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在这个过程中它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爱护和支持,因此通常所做的鞭策也好,批评也好,都应该以促进其良性发展为目的。鉴于此,让更多的人了解物业管理,认识物业管理,为物业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和舆论环境尤为迫切。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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