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杜绝“霸王条款” |
【打印】【推荐给朋友】【我要留言】【时间:2004-9-18 12:44:00】【关闭】 |
从9月1日起,福州市工商局和市房管局在房地产中介行业中推广使用《房地产经纪合同》范本。合同分为二手房买卖和租赁两个版本。
届时,福州市工商局和福州市房管局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使用合同范本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企业使用合同范本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经营年度考评的内容。福州市房管局市场处处长张先生介绍,目前,《房地产经纪合同》处于试用阶段,属于推广使用,但今后可能会纳入强制推广的范围。
在此之前,福州二手房买卖及租赁合同由中介机构自行制定,其中不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此次由市工商局和房管局联合制定的合同,旨在消除这种“不平等”。
现状:
自制合同多“霸王条款”
据调查,福州市二手房交易量有60%以上是通过中介机构来实现的。近来,消费者对房地产中介的投诉日趋上升。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房产中介自定的二手房合同存在中介方责任不明、霸王条款等是主要原因之一。
例如:“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或合同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万元”。无论买卖是否成功,中介公司均能获得报酬。类似的霸王条款还很多。
福州市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吕先生介绍,中介公司自制合同的“霸气”还体现在,所有的合同几乎都省略了中介方的违约责任;即使有规定,也形同虚设,缺乏约束。对买卖双方起不到保护作用。
同时,吕先生还指出,中介方自制的合同条款不齐、责任不清,容易引发纠纷。不少买方签完合同后才发现一大串的问题接踵而来。
解读条款
范本规定,“如果丙方(中介机构)在促成交易过程中有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等过错的,由此造成甲、乙方经济损失的,由丙方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现象大量存在,消费者受欺骗,造成了损失。但中介机构通过自制的合同,规避了自身的责任,导致消费者的损失不能得到公正的赔偿。
福州市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吕先生介绍,此次推广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在“违约责任”部分对中介方责任进行界定,能有效防止中介方设置“合同陷阱”而对消费者造成风险。
定金缴纳方式更灵活
合同范本对定金的缴纳方式除了传统的直接缴纳给中介外,还增加了两种。一是,可以选择缴纳部分定金给中介,另一部分交给卖方;二是,选择将所有定金直接交给卖方,由卖方出具收据。
吕先生介绍,目前,消费者投诉最多的就是定金问题。定金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与中介签订协议并支付定金后,消费者中途后悔,中介则以“协议条款”为由,没收定金或分得一半定金;二是中介公司以种种理由中途反悔,却只退定金,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范本增加了定金的缴纳方式。
同时,在违约情况下定金的返还问题上,范本明确如果中介方违法,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收费采取“菜单式”
合同范本将中介收费项目和标准详细细化,列举了许多“菜单式”可选项目,如代办房地产公证手续、代办房产评估、代办按揭手续、代办过户手续等,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在范本中,中介对每项收费的标准和金额以及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并承诺不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费用。
另外,合同范本还要求中介告知买卖双方有关房地产交易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并提示当事人应当对房屋原始费用即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费最好在交易手续办结前结清,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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