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条件:
该房产应为1988年9月16日以前建造的,且近期未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房屋。
二、 应提交的材料:
1、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 登记机构认可的测绘资料(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与档案记载不矛盾且按规定详细如实填写)。
私宅用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办均能够证明具结书所填内容属实;
单位用地:其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证明具结书所填内容属实的。
5、房屋缺批件的提供《自建房屋申报表》(与档案记载不矛盾且按规定详细如实填写)。
私房: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办均能够证明申报表所填内容属实;
单位用房:其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证明申报表所填内容属实的。
提示:复印件要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公告另加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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