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条件:
出让土地:全额缴清地价款,如系生地出让,其地上物应征用拆除完毕。
二、 提交材料:
1、 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原件);
2、 政府用地批文附红线图;(原件);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 出让合同书(复印件)、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
5、 契税完税凭据(原件,2003年6月1日起出让的土地);
6、 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7、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属合作项目的,应提交合作各方合作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9、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提交已落实的拆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10、登记机构认可的用地红线放样图(原件);
11、宗地地籍图(原件)。
*. 新批准的出让土地,在地籍调查中如出现所批红线范围内有未拆除的建筑物,并已完成补偿手续的,由开发商出具承诺书,承担该部分建筑物的安全问题并保证在项目竣工前的某个时期内负责拆除完毕。
提示:复印件要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公告另加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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